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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低保?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如何申请低保? 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如何申请低保? 根据《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豫民〔2022〕4号),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书面声明、承诺书、授权书等制式材料一般由当地乡镇(街道)提供,申请人按材料要求填写即可。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省民政厅网站点击“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来源: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哪些地可作为休闲农业用地?
1.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惯性思维:在休闲农业园区中常常存在一些村落,开发者的惯性思维常常是将这些破旧的房子拆掉重建,而不是根据现有的基础进行改造和装修。殊不知这不仅破坏了乡村田野的原始风味,而且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开发者进行酒店住宿土地审批的难度和建设成本。 正确做法: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是什么: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主要包括: 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3.四荒地 “四荒地”是农村较丰富的土地资源,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 具体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 “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既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使用期限:“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国家政策: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指什么:指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确有必要占用耕地时先行在异地垦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作建设用地。 转换方式,具体政策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如: 数量上——异地垦地与当地占地面积之比,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3倍、4倍、5倍。 质量上——保证新垦地总产量大于所占地原产量。 异地可以是本乡镇、本区县,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跨省区实施。这应该是既保证18亿亩耕地只增不减,又保证必要的建设用地供应。当然还有许多具体政策要进一步研究,比如垦地与生态保护的问题、操作中的管理监督问题等。 5.其他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休闲农业用地有哪些限制?
1.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俗称“吃饭田”、“保命田”,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对于基本农田有“五不准”: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中必须弄清楚其是否占有基本农田。 2. 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规划 各地区自然资源部门都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会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此外还会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做出具体安排。 该怎么做:休闲农业开发必须要明确当地土地规划中其园区所占土地的用途,符合规划使用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土地建设使用指标,以满足休闲农业园区对建设用地的要求。 3.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等用地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而非按农用地管理。 进行建设用地管理就必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这在无形中既增加了休闲农业开发建设成本,而且也使得农业休闲开发变得更为复杂,甚至会使部分休闲农业夭折。
济源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五问五答
济源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五问五答 一、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门诊待遇? 可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门诊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定药品待遇。 二、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政策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不再缴纳;我市“两险”合并实施后,缴费实行合并收费,集中统一缴纳。 缴纳标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标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9%,其中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其他非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9.5%,其中,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5%;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度政府公布的基数缴纳,“两险”缴费率为8.5%。 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标准为2021年度济源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2021年济源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额度为2736.97元,个人账户返还额度为55元/月)。 三、职工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单次报销限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起付标准按次设定,24小时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结算的只计一次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次12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次1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如何申请,都有哪些病种及其支付标准是什么? 申请方式:参保人员向承担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市现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公立医院为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由鉴定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济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其中: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异地安置表》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3)申请门诊慢性病病种近2年内的住院或近6个月内的门诊病历,包括:特殊治疗记录或手术记录、相关检查及检验报告(含并发症的检验检查报告)。申报资料已归入医疗机构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加盖经治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4)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 病种数量及支付标准:职工基本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有40种,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无起付线,实行支付限额管理(详情见下表),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合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进行支付。参保人员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支付限额按门诊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累加计算。纳入重特大疾病管理的病种,不再纳入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限额标准 单位:元/月 五、门诊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定药品待遇如何申请,都有哪些病种及其支付标准是什么? 申请方式:参保人员向承担门诊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定药品鉴定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相片2张,确诊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3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病种数量及支付标准:门诊病种(34个):终末期肾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III/IV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多发生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结肠癌、直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淋巴瘤、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胃肠胰内分泌肿瘤、肢端肥大症。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管理,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病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门诊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支付比例为90%,其他门诊病种支付比例为85%。 门诊特定药品有167种。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特定药品相关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属于乙类药品的,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的首自付比例负担一定费用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药品费用数额计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国家医保局有关司负责人就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一些地方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引发部分群众关注。部分群众对改革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减少有疑问,对改革后看病就医便利性有顾虑。针对此次改革中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1:此次改革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职工医保制度于1998年建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具体而言,就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保障普通门诊和购药费用。单位缴费的另一部分形成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这个制度在当时特定历史时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多年来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个人账户风险自担、自我保障门诊费用的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保障群众健康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三个不适应”。 一是不适应日益慢性病化的疾病谱。职工医保建立20多年来,我国疾病谱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慢性病已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全国居民因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超过85%,导致的疾病负担占总疾病负担的70%以上。治疗慢性病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门诊早诊早治、健康管理,避免小病拖成大病,有效减轻群众病痛和经济负担。原有制度安排中,以个人账户保障普通门诊费用的方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二是不适应医疗技术的飞速进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门诊可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大幅增加,服务功能明显加强。之前群众需要住院才能享受的诊疗服务,已越来越多地转变为门诊项目。过去必须通过住院才能开展的检查检验及部分手术项目,现在通过门诊就可以解决,门诊服务量快速增长。2001年到2021年,全国医疗机构门急诊人次数从19.5亿次增至80.4亿次,增长了312%。个人账户有限的资金积累,难以适应参保人对门诊需求的大幅增长。 三是不适应我国老龄化发展趋势。2001年我国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较其他国家,我国老龄化速度更快、老龄人口占比更大。2001年至2021年,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9062万快速增长至2.05亿,占总人口的比重从7.1%攀升至14.2%。据测算,2035年左右,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老年人随着年龄增加,患病概率更高,而且往往易患多种慢性病,门诊就医频次、就医费用都显着高于中青年。2021年,退休人员人均门诊就诊次数是在职职工的2.17倍,门诊次均费用是在职职工的1.15倍。但原有制度对门诊保障力度不足,老年人小病时不舍得花钱治疗,小病拖成大病,最终不得不住院治疗的现象不在少数。这既增加了老年人身心痛苦,也增加了家人的照护负担,还导致花费了更多费用。 基于上述原因,群众要求报销普通门诊费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国家医保局从2018年开始谋划改革工作,经过反复论证、深入研究后,形成了初步改革方案,并于2020年8月通过中国政府网、国家医保局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了意见。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改革正式启动。 问题2:此次改革可为参保人带来哪些获益? 答:此次改革,将在以下三方面给参保人带来获益。 一是“增”,让大部分地区实现普通门诊报销从无到有的转变。通俗来说,就是原来职工医保参保人看普通门诊不报销的地区,改革后可以报销;原来看普通门诊可以报销的地区,报销额度进一步提升。第一,除了药品费用可以报销外,符合规定的检查、检验、治疗等费用也可以报销。第二,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将被纳入普通门诊报销,并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额度。第三,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也被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二是“优”,通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一定程度缓解“住院难”问题。改革前,由于普通门诊保障不足,“无指征住院”“挂床住院”“小病住院”等不合理的医疗行为频发。改革后,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能享受报销,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此前居高不下的住院率,减轻大医院病床周转的压力,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把优质医疗资源留给真正需要的病人。 三是“拓”,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由参保人本人拓展到家庭成员。改革前,个人账户按规定只能由参保职工本人使用,家庭成员生病时不能使用亲属的个人账户。本次改革在三方面拓展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第一,可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二,可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三,部分地区可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问题3:此次改革的具体路径是什么?改革后,参保人个人账户里面的结余受影响吗? 答:本次改革,是在不增加社会和个人额外负担的前提下,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机制,并通过调减单位缴费和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普通门诊报销提供资金支持。改革明确要求,资金平移后全部用于门诊统筹报销,以满足广大参保人特别是退休人员对报销普通门诊费用的需求,简单来说就是“待遇置换,资金平移”。 关于个人账户划入方式的调整,《指导意见》有明确设计。具体而言,主要有3个“不变”和2个“调整”。 3个“不变”。第一,个人账户结余的归属不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无论是改革前的历史结余,还是改革后新划入形成的结余,都仍然归个人所有,都仍然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第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流向不变。在职职工个人医保缴费仍然全额划入个人账户。第三,退休人员不缴费的政策不变。退休人员仍然不需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仍然由医保统筹基金划入。 2个“调整”,是指按照不同方法,分别调整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方式。第一,对于在职职工,改革前,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改革后,个人缴费依然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原来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第二,对于退休人员,改革前,大部分地方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为“个人养老金实际发放数×划入标准”;改革后,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为“本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划入标准”,其中,改革后的划入标准比改革前有所降低。 此次改革的核心,是用调整个人账户的划入方式,来“置换”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改革涉及利益调整,不少参保人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少。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医保政策存在一定差异,我们一直坚持稳步推进,努力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问题4:本次改革在济病济困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为了发挥普通门诊报销济病济困作用,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我们在本次改革中,也考虑了群众实际困难并予以倾斜。 一是注重向患病群众倾斜。改革前,职工门诊就医主要依靠个人账户保障,风险自担、费用自付。对于健康人群而言,个人账户往往用不完,形成资金沉淀;对于患病多的群体而言,个人账户又常常不够用,影响了就医诊疗。改革建立门诊统筹报销,将推动医保基金更多用于患病多的人群。 二是注重向老年群体倾斜。改革明确要求,各地设计报销政策时,针对退休人员要在“一低两高”方面有所安排,即报销“起付线”比在职职工更低、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更高、报销“封顶线”比在职职工更高。目前,已开展改革的各统筹地区基本都明确了退休职工享受更高的报销待遇,以更好保障老年人健康权益。 此外,考虑到许多参保人特别是退休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取药比较方便,改革要求在门诊报销待遇方面对基层医疗机构给予倾斜,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纳入报销范围,方便群众在家门口就医购药。 问题5:为解决门诊费用高的问题,除了此次开展的改革,国家医保局还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要减轻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通门诊费用负担,不仅需要建立普通门诊报销机制,而且需要一系列系统性改革相互支撑。国家医保局自2018年组建以来,推出一系列惠民举措,为本次改革提供了有效支撑。 一是降低药品价格。国家组织开展294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一批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门诊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平均降价超过50%。得益于大幅降价,患者使用高质量药品的比例从集采前的50%上升到90%以上。同时,每年按“价同效优、效同价宜”原则动态调整医保目录,累计新增618种药品报销,其中341种药品通过“灵魂砍价”平均降价超过50%,保障更多患者用上了过去用不起、买不到的新药好药。 二是优化医保服务。在持续优化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范围,2022年全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惠及3243.56万人次。优化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一次就医可开具的处方量最长达12周。 三是加强医药价格费用的监管。持续纠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小病大治”、多收费、乱收费、价格失信等危害群众利益行为。2018年以来,累计处理医疗机构154.3万家次,曝光典型案例24.5万件,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努力让群众享受质优价宜的医药服务。 本次改革后,随着医保管理服务向门诊领域进一步延伸,上述各项惠民机制将在普通门诊统筹这一新的平台进一步发挥系统集成作用,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持,以增进参保职工的健康福祉。 问题6:目前,各地推进改革落实的情况如何? 答:目前,全国已有99%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普通门诊统筹。2022年,普通门诊统筹减轻职工就医负担1086亿元。2023年以来,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普通门诊统筹结算4.41亿人次,日均结算超过780万人次,完成结算金额462.4亿元。通过“待遇置换、资金平移”,改革的效果逐步显现。 当然,由于各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推进改革也存在不平衡,有的地方改革红利还没有充分释放。对此,我们将指导各地持续优化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一是将更多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报销范围。有群众反映,改革后虽然普通门诊费用能报销,但对于习惯在药店购药的患者来说,购药报销不方便。对此,国家医保局近期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参保人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大力度,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方便参保人凭处方开药。2023年以来,全国已有2962万人次在定点零售药店实现结算,结算金额14.34亿元,职工参保人在药店次均报销48.41元。 二是推动基层医疗机构配备更多药品。有群众担心,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不足,无法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买到自己需要的药品。对此,国家医保局将加强部门协同,联合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支持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加强药品配备等,努力让群众就近享受医疗服务。 三是提供更加优质的医保便民服务。有群众呼吁,希望进一步提升医保便民化服务,让群众办事“少跑腿”。对此,国家医保局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推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全流程应用、扩大医保移动支付接入范围,让参保人通过手机就能完成挂号就诊、医保结算、参保信息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等相关服务。 群众有所呼,医保有所应。国家医保局将继续指导各地医保部门持续落实改革部署,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定期评估改革落地情况,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就医需求,研究优化门诊报销比例、“起付线”和“封顶线”等政策,不断细化配套措施,优化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让百姓普遍受益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正式拉开了这场关系到3.54亿职工医保参保人利益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的大幕。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发文建立健全当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大多数地区已经实现平稳落地。但近期仍然有部分参保人认为“改革之后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减少”,所以“吃亏了”,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这次改革的热烈探讨。 近日,就公众关心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的热点问题,中国医疗保险采访了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副院长应亚珍。 中国医疗保险: 《意见》颁发至今已经快满2年了,各地正在逐步落地。重温政策,请您谈谈这项改革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应亚珍:这项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对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我认为,改革措施充分考虑了政策延续、人群特点、医疗协同和政策配套。 中国医疗保险: 您所说的“政策延续”具体是如何体现的?这种“延续”对于这次改革涉及到的广大职工医保参保人,尤其是对改革担忧较多的退休人员,又意味着什么? 应亚珍:这项改革特别注重政策的历史延续,退休人员是这项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首先说政策考虑了当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的历史背景,继续保留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调整了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同步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规定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得低于50%,起付线、封顶线由各地自行测定。 同时,充分考虑了退休人员的特殊情况,且在个账划入水平和门诊费用报销上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保留了个人账户,累计结存仍归个人使用,当期计入办法规定由统筹基金按改革时当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的金额来定额划入,这个办法,一是继续对退休人员照顾,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仍不缴费,仍有个人账户,且仍由统筹基金承担划入,2%左右的水平与在职职工的调整逻辑是一致的;二是自身个人账户累计的结存仍然归个人使用,实际上确保了各地退休人员有较足的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另外,参保的在职职工,个人的缴费继续纳入本人的个人账户,原来单位缴纳中划归个人账户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除此之外,还明确了对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有一定的倾斜。大家也知道,退休人员也是老年、高龄人群,也是糖尿病、高血压、脑卒中等慢病的主要患病人群,提高门诊统筹水平,提高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受益最大的群体是退休人员。 由此可见,这项政策在适老化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体现了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原则,也符合公共政策的规律和初衷。 中国医疗保险: 有些参保人反映改革后看病买药没有之前方便,在保障参保人看病就医方面,政策在设计时做了哪些考虑? 应亚珍:门诊共济机制,将有利于门诊患者就医和保障。这就是前面提到的政策关注了“医疗协同”,也就是此次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与医疗服务保障方面的协同。《意见》提出“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处方管理等”。意在发挥医保基金支付杠杆作用,让老百姓能在社区、家门口方便地获得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且能报销费用。 此外,此项政策拓展和规范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账户在医疗中的作用,解决个人账户基金低效问题。也同步提出了“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病管理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改革,确保门诊统筹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中国医疗保险: 有人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是因为医保没钱了,您怎么看? 应亚珍:2021年,我国职工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4.4%,实际报销比例72.8%;当年统筹基金结余2543.7亿元,全部省份都是正结余。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23.6个月。所以不存在医保没钱了的问题。 改革前,门诊统筹保障上各地差异较大,大部分地方没有普通门诊统筹,一部分经济发达、缴费水平高的地方,基金支撑能力强,探索了这项工作,保障水平已经达到50%甚至更高的水平,但多数地区门诊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亟待提高。 所以,这项改革并不是说医保没钱了,从个人账户来“挤”钱。而是一种保障机制的转换,把普通门诊费用的保障方式,从主要靠个人的个人账户积累模式逐步转换成统筹基金报销费用的共济保障形式,更好地保障门诊就医费用分担,又保留了一定的个人账户积累,且提高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功能,政策的系统性和集合优势显而易见。 毫无疑问,这项改革将更好地惠及3亿多职工医保参保人。 中国医疗保险: 《意见》中曾提出“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如今三年行动计划将到时间节点,您觉得各地在政策落地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应亚珍:我认为政策落地时有很多事要做,很具体很复杂,需要重点考虑方面也不少。比如,一是明确认识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不管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账户都是医保基金的不同形式;二是各地的具体政策、措施,要因地制宜,要遵照国办文件、国家医保局政策要求,把门诊统筹落实好,让群众真正享受到这项改革惠民利民的红利;三是要加强对基层情况的调研,及时了解回应广大参保人关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四是要加强改革过程的跟踪监测评估,确保改革进展顺利,取得预期效果。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排污口监督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通知》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指导各地深入理解《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着力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是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省份要组织各地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按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和分年度目标,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要求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 五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问:《通知》对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工作进度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通知》在《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标任务,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要求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 问:《通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与流域内相关省份协商一致后报生态环境部,经批准后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开。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 三是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问:《通知》对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通知》强调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对于排污口责任主体: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二是对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各流域海域局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问:《通知》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阶段、分年度任务分解,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指导调度。通过出台技术指南、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技术帮扶、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做好业务指导。同时,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利用信息化平台,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预警通报,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是做好宣贯解读。加强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文件相关要求,为深入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起草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思路、具体制度措施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目的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生态保护红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要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形成一整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措施,实行严格管控,建立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定期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建立考核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 规范监督是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我部制定本《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最终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何?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方面的主要思路? 关于如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我们主要从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监督结果怎么应用四个方面考虑。 首先是谁来监督,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主体,即:生态环境部门立足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职责,把握监督定位,通过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履职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 其次是监督什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监督事项,重点是聚焦“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目标,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功能状况及变化、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等进行监督。 第三是怎么监督,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主要是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监测和生态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程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等,实现对生态保护红线各项监督事项的监督。 最后是监督结果怎么应用,通过信息公开、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依纪依规移送查处问责等多种方式,打好组合拳,形成监督闭环,强化监督结果应用,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四、在保障《办法》实施效果方面有哪些考虑? 一是不断健全监督机制。我部将在实践中不断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工作流程,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标准规范,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监测、生态状况评估、问题线索移交、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机制。 二是加强监督技术支撑。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科学准确的生态监督监测评估体系,切实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智慧化、信息化水平,实现高效监督。 三是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加强与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守护好生态保护红线。 五、如何看待《办法》与《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关系?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是由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制定的,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以及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要求。 《办法》则是立足监督性监管定位,由生态环境部单独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独立组织开展,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决策部署,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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