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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济源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管委会办公室 时间:2023-03-0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2月24日印发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济管办〔2023〕7号),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因《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办文〔2017〕52号)文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不利于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激发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且为项目引得进、留得住提供政策保障,示范区商务部门根据济源实情,重新起草了《济源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中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通报嘉奖和一定的资金奖励。二是对开发区、镇(街道)和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直部门、平台公司,招商引资考评排名前5名的,分别授予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对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平台单位考评排名前2名的,授予示范区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享受相应名额的个人嘉奖奖励。三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不含土地)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不含土地)及以上的旅游综合开发、现代物流、休闲娱乐、学校、医院、养生养老及城市综合体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项目,按投资额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四是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不含土地)及以上的市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设备投入的5%给予扶持,在项目竣工投产缴纳税收后,由受益财政在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兑现。五是凡已享受“一事一议”优惠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相应优惠。六是镇(街道)引进建在本辖区之外的来济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由招引单位和落地单位按5:5的比例承担。同时,该文件明确了适用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文件到期后,结合实际情况,重新修改制定。

        该文件的出台必将调动各单位及全社会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示范区内掀起拼抢项目、攻坚项目、服务项目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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