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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试行办法
        来源:日期:2021-12-2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素式办案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为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方式,优化仲裁程序,提高审理和裁决效率,提升办案效能,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的需要,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要素式办案,是指围绕案件争议要素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模式。

        第三条 要素式办案模式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条 要素式办案程序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庭前指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

        (二)庭审围绕案件争议要素进行;

        (三)庭后撰写要素式裁决书。

        第五条 要素表分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基本事实要素表对所有案件都适用,案件类型要素表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需要,选择适用。

        第六条 对要素式办案模式审理的案件,申请人申请时,仲裁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发放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指导申请人填写。

        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作为申请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在向被申请人、第三人送达申请书副本时一并送达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副本,指导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副本上进行填写。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填写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时,需要对申请人填写的案件要素作确认或者不确认的表示。对不确认的要素,逐项列明其主张,并简要陈述理由;对确认的要素,视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在庭审时直接确认并写入要素式裁决书中。基本事实要素表和案件类型要素表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仲裁委员会。

        第八条 要素式庭审,是指根据案件相关要素并结合仲裁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对无争议要素进行直接确认,对有争议要素进行调查的庭审模式。

        第九条 要素式庭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陈述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确认无争议要素;

        (四)争议要素举证质证;

        (五)争议要素及其他相关案情事实调查;

        (六)争议焦点辩论;

        (七)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八)调解。

        第十条 要素式庭审应当以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为标准。仲裁庭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要素表及有关材料,总结归纳出无争议要素,当庭宣告予以确认,并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应当重点调查,记载双方的辩诉意见和理由。

        第十一条 要素式裁决书,是指对于采用要素式模式审理的案件,重点围绕有争议请求陈述双方辩诉意见、核心证据、本委认定意见来撰写的法律文书。

        要素式裁决书正文由“申请人请求”“相关案情”“裁决结果”三部分组成,“相关案情”包括“基本事实”“无争议请求”“有争议请求”三部分,其中“基本事实”包括对“庭审确认无争议的要素事实”“要素部分没有涉及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进行概括,按时间或者其他逻辑顺序予以阐述。

        第十二条 撰写要素式裁决书应当与要素表和要素式庭审相结合,体现文书制作上的简便。

        第十三条 对可能涉及虚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即使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也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而不能直接确认。如无证据证明,则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本事实要素表

                  2.工伤保险待遇要素表

                  3.确认劳动关系要素表

                  4.工资要素表

                  5.加班工资要素表

                  6.未休年休假工资要素表

                  7.医疗期待遇要素表

              8.生育保险待遇要素表

              9.竞业限制和服务期要素表